反向抹零多收一毛钱!一饭店被罚4500元!

原标题:反向抹零多收一毛钱 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6起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产品质量类 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10月2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合格监督抽检报告。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和7月15日从辽宁某燃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

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6起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产品质量类

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10月2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合格监督抽检报告。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和7月15日从辽宁某燃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共计20吨,销售给消费者。经检验,该批次汽油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60元、罚款11664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类

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21年10月1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充装的1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并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也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构成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电梯案

2022年4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小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案件线索。经查,该公司在该小区使用的8部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其中3部电梯在2022年经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合格,另外5部电梯在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经检验,该公司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类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案

2022年6月2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停车场经营中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线索。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2022年10月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反向抹零多收一毛钱!一饭店被罚4500元!

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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